2019年以来,自然资源部陆续出台了《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等政策文件。在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科学性修复、开发式治理,摸索出一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新模式、新路径、新做法,涌现出一批具有推广和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例。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案例(第一批)》(以下简称《案例》)。
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努力践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立足当地实际,因势利导、因地施策,积极探索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新路子,形成了一个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动实践。《案例》收集了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土地综合整治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四种类型共10个案例,重点介绍主要做法、运作模式和实际效果。10个案例中,包括以生态修复改善生态环境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共建、生态修复与城市建设发展结合、生态修复与脱贫攻坚融合、生态修复带动旅游业发展等生态保护修复的模式,发挥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日发布的《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案例(第一批)》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这是去年12月2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后,再次力推市场化自平衡生态修复模式,标志着这一领域不仅有政策,而且已经有项目落地。案例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值得各地参考学习。
所谓市场化自平衡生态修复模式,就是利用“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腾退指标可以流转使用”和“可合理利用废土石料”等政策给矿山修复公益性项目赋予了经营的可能性和开发的价值,使得社会投资者(也包括国有企业)有可能根据项目的自身条件,开发出具有市场需求的经营性项目,利用经营性现金流入回收资金,达到投入与收入自平衡,从而为这一类型的项目融资创造出可能性。
如“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即包含以下政策要点:
1、对于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通过修复与土地出让捆绑的方式,解决了公益性项目的现金流的问题,无论是土地二级开发产生的经营性收入还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都可以完全或部分覆盖前期投资。
2、对于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农林牧渔产业收入为该类型修复的主要现金流。
3、对于废弃集体建设用地的修复“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符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规定。
上述政策使得矿山修复这一具有极高公益价值和意义的事业在经济上具有了可行性,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场的力量完成公益事业。